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往往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并非都能产生法律效力。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全职美工,认定企业间签订的合同“名实不符”,协议无效。
对公转账895万元惹纠纷
2023年1月9日,陶某(宇某公司现任总经理及曾任法定代表人)以宇某公司的名义与九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九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至1月14日期间将895万元分两次转入宇某公司指定的对公银行账户中,以完成双方约定的895万元款项流水支付流程。
宇某公司在收到九某公司895万元的款项后,应立刻将其中795万元重新汇回到九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剩余的100万元中的62万元于2023年1月18日前还清,另外38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宇某公司。如出现逾期不归还,宇某公司同意九某公司按照10%每日计算借款利息直至归还全部款项为止。协议书抬头记载的乙方为宇某公司,落款借款人处为陶某的签名及按捺手印,宇某公司并未加盖印章。
美工包月合同签订后,2023年1月11日,九某公司向宇某公司汇款三笔共450万元,上述汇款单的附言均备注为“设备款”。1月12日,宇某公司向九某公司汇款450万元,汇款单附言备注为“退款”。收到上述450万元后,同日,九某公司又向宇某公司汇款三笔共445万元,上述汇款单的附言均备注为“设备款”。后宇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剩余借款,九某公司遂诉至法院全职美工,请求宇某公司支付还款445万元及逾期利息77603.06元。
宇某公司辩称,双方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九佛建材公司搅拌站建造合同》,由宇某公司为九某公司承建混凝土搅拌站,电商设计师涉案445万元中的396万元是九某公司支付的搅拌站设备款。陶某现任宇某公司广州片区的销售主管,负责向九某公司追款,但宇某公司不认可陶某有权代表宇某公司在涉案协议书上签名,故宇某公司不存在向九某公司借款的情况,无需归还其所称的借款。
法院:属于通谋虚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曾是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宇某公司也自述陶某现为公司的销售主管且负责向九某公司追讨款项,结合九某公司向宇某公司的账户汇入巨额款项,以及宇某公司收到第一期450万元款项后随即返还给九某公司的事实,九某公司有理由相信陶某有权代表宇某公司,故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应为九某公司和宇某公司。
从涉案《借款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协议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虚构交易流水而非出借款项。上述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当属无效。
涉案895万元中,有857万元是为了虚构交易流水而支付,另外38万元是支付给宇某公司的进度款,综上,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无效,宇某公司取得上述857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扣减已返还的450万元,宇某公司还应向九某公司返还40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宇某公司应向九某公司支付40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宇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罗晓华)全职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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